继承的开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从法律的角度考察,被继承人的死亡可以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死亡都可以成为继承开始的法律原因。
一、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如何判断一个自然人已生理死亡的标准主要有呼吸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自然人已死亡的具体依据一般是:医院的死亡证书或户籍管理登记册中的记载。法院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来证明被继承人确已死亡。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推定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离开自己的住所生死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的公民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而宣告其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4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一般会以登报来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而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法院的司法操作一般会根据调查事实,能够推定失踪人意外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此事故发生之日推定为其死亡日期;无法确定失踪人死亡日期的,以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的顺序是: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申请书是上列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