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网 > 律师文集
遗书等于遗嘱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4    时间:2014/11/19
        某区的袁某因为家庭矛盾自杀身亡,他在自杀前立下了一份遗书,在遗书中说明把自己价值6000元左右邮票赠给同是爱好集邮的同学温某。然而,在处理袁某的遗产时,他的亲人们却说袁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遗书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袁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分,温某不能取得这些邮票。那么,袁某所书遗书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
        遗书是否能按遗嘱对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为此,遗书中处分个人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1)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2)遗书中有本人签名;(3)遗书中注明了年、月、日;(4)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
        如果袁某的遗书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温某可以继承袁某遗书中处分的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