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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5    时间:2014/11/19
        1.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的办理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继承人放弃其所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是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公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并且注意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的确享有继承权就可以。
        2.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会查清以下情况: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当事人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外在表示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有无被胁迫、被欺骗等的情况存在;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任何条件,否则应当按照接受继承进行办理。
        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会向当事人讲清楚他的权利、义务及说明他放弃继承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公证机构会把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并且笔录上要求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