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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的继承相关公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0    时间:2014/11/19
        1. 中国公证处一般不会对香港居民为处理香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予以确认并给予公证。但可由遗嘱见证人发表声明,公证处证明见证人签字盖章属实。公证处在出证时,将遗嘱与声明书装订在一起,如果与声明书装汀在一起的遗嘱是影印件,还必须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2. 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遗嘱人在香港设立的遗嘱进行检验;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为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处可要求香港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