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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也有继承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8    时间:2014/12/16
      自1999年开始,45岁的贾某一直是赵某家的保姆。2008年4月1日的一天上午,贾某在擦洗赵某家窗户玻璃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来了,导致双腿残疾,几乎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贾某早年丧夫,唯一的儿子也在几年前的车祸中去世了。为此,赵某夫妇俩负担起了贾某的生活问题,和赵某家一起生活。2011年9月9日,赵某去世了,不久赵某的夫人寇女士也去世了。料理完了赵某夫妇的丧事后,赵某的儿女协商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50万元存款,并准备将父母留下的房子卖掉,就向贾某提出让她自己另寻出路。可是贾某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亲无故,她能去哪呢?
于是,贾某提出自己没有去处,也没有生活来源,希望他们能继续收留,给她一个容身之处,至于生活问题她可以自己想办法解决。但是,贾某的请求遭到了赵某儿女的拒绝。说他们没义务照顾她。于是准备强行将贾某赶走。贾某走投无路之下,委托北京继承法资深律师将赵某一对儿女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赵某夫妇的部分遗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因在赵某家做保姆期间受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完全依靠赵某夫妇提供经济上和住上的帮助维持生活,直至赵某夫妇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法院判决赵某夫妇生前的五十万元存款归贾某所有,价值300万元房产由赵某儿女继承。    
       律师点评: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需要满足一下条件才可以分割适当遗产:  
       第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必须两者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如果虽然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适用法律规定。   
       第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指这类人不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曾经抚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是可以的。   
       至于所谓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具体数额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