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马某起诉之事实的客观分析与评价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7 时间:2015/08/11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项目部因修建武襄铁路拆迁铁路林场落叶松树等部分花卉苗
木之事实客观存在。但其诉称明显存雀以下“漏洞”和“不实”:
一是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从原告举出的2002年1月《经营承包合同》可以看出,发
包人系襄樊工务实业公司,承包人系某铁路林场集体而非原告马某个人。即使原告马某诉
称自己为实际承包人,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原告马某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仍然不适格。
二是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项目部是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武襄铁路工
程指挥部内设的分支机构,既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具备
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是原告马某诉称的“砍伐”与事实不符。原告马某在起诉状中诉称.“砍伐落叶
松( 5 -8 cm)1325株、冬青树(5-8cm) 3600株共折价款98500元;砍伐各类苗木9537
棒折款208369元,.花卉盆景损失.2140盆折款114032元”o而被告项目部从未“砍伐”
其花木(苗木),如果果真如此,那么,谁决定、实施的“砍伐”,依据何在?
四是原告马某诉称的花木(苗木)价款与事实不符。原告马某诉称,砍伐苗未(花
木)及盆景损失折款420901元。而事实上,苗木(树木)乃至盆景等均采取的是搬迁
(迁移)措施,被告项目部从未“砍伐”苗木(树木),盆景损失更是无从谈起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