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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
作者:    访问次数:146    时间:2021/12/05
    诺齐克指出,罗尔斯的把天赋看做集体资产的观点暗示着一种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并且,照这样推理,努力使用自己天赋的人不是在贪污、滥用和挥霍公共资产吗?天赋难道必须被强行套上为他人服务的车套吗?为什么要禁止人们用天赋来为自己或为自己所选中的他人谋取利益呢?这种禁止后面不是藏有嫉妒吗?
    其实,我们可以设想诺齐克的回答又回到我们先前讲到的不幸不一定等于不公平的立场上去了。人们之间的天赋确实存在差别,甚至是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如按贡献的分配)中最易带来分配上的差别,对于天赋较低的人来说,这确实足一种不幸,但并不是不公正。灭赋差别是一个事实,一个道德上中性的事实,我并没有褒它,但你也不要贬它,我们只需承认这事实。由此带来的不幸也许可以用另外的办法来解决或缓和,但不能通过国家用强迫的办法来解决,这只会造成新的,也许更大的不幸。而且问题在于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道德上是不正当、不允许的。诺齐克没再去试图证明什么,没有去证明天赋对分配的影响是正当的、合法的,他只是指出证明其不合法、不正当是缺乏根据的,这使他在这方面处在一个比平等主义者有利的地位。但甲_等的强有力理由可能并不是来自这一方面,它还有植根于人性中的更深的基础。
    无论诺齐克是证明最弱意义的国家,还是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他都是根据权利立论的,而且是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道德约求来看待的。他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对人的道德规范也约束着国家。所谓正义,即由正当引仲而来,既然他人侵犯个人权利是不正当的,国家侵犯个人权利也就是不正义的。国家在进行其防止偷窃、凶杀和欺诈等功能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而且是保护个人权利,是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行事的,但当它超出此范同,要干预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分配时,它就越权而侵犯到个人的权利了,因而就足不正义的。那么,权利为何可以成为一种道德约束和标准呢?个人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的根据是什么呢?这种约束是不是绝对的呢?国家为什么不能以统一、美好朗社会理想之名干涉人们的生活呢?为什么人们对“好”的追求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而不能强迫呢?这些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也是更具有伦理学特色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注意,诺齐克虽然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标准,但他并不是把权利作为一种目的,即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因为,如果坚持这种权利目的论,就有可能为使较大的侵犯不致发生而允许较小的侵犯了,也就是说,目的能够证明手段。诺齐克放弃这种目的论观点,把权利作为一种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moral sideconstraints),就意味着小管日的、动机如何,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或行为准则都不是正当的。权利不是作为所有行为趋向的目标,不是要经过各种行为相互平衡之后达到一个不受损害的最小值,而是附着于所有行为之上,对行为本身而占提出的约束:在任何行动中都应不违反这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界限。不仅功利目的论是错误的,权利目的论也是错误的。显然,诺齐克是属于伦理学中赞成道义论,而非目的论的阵营的。这对行为提出了一种更高、更严格、更普遍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也是否定性的,即是一种限制和约束,它不是要一个行为达到什么,符合什么很高的标准,而只是要它不违背什么,不侵犯什么。在此意义上看,它又是起码的、基本的了。但它不允许辩解,不允许找借口,正当就是正当,不正当就是不正当,每一行为都概莫能外,不能在行为或其准则之外寻找托辞(包括不能以功利)。这样看来,它又是很严格的了。这是诺齐克与罗尔斯都赞同的观点。但罗尔斯看来只把权利理解为基本自由——言沦、信仰、思想、政治、人身及法治规定的自由;而诺齐克则特别强调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也不能侵犯,故而他在一般用的“right“(权利)之外,特别用了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意味的词“entitle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这方面的权利。对“权利”的如此广泛和普遍的理解,再加上一种权利道义论,就对国家的行为构成了一种特别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