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位单亲妈妈留给女儿的最后守护
作者: 访问次数:146 时间:2022/04/16
白阿姨今年73岁,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后,一直是她和女儿相依为命的一起生活。如今,女儿已为人妻为人母,白阿姨心疼女儿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宝宝,便主动承担了照顾小外孙的任务。
前两年,母女俩居住的房子拆迁,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和一笔现金补偿,白阿姨动了提前订立遗嘱的念头,想趁着自己身体健康,精神也好的时候,将自己的身后事安排好,也算了却了自己的一块心病。于是找到“帮传承”的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在了解了白阿姨家的情况后表示,如果白阿姨不订立遗嘱,在她去世后,她的遗产虽然会被唯一的女儿继承,但这笔遗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婿也有一定的份额。
白阿姨考虑到,女儿与女婿虽然现在感情很好,但还是有以后出现变故的可能性,于是白阿姨希望财产指定留给女儿个人。于是,白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一步明确,并将全部财产指定给女儿个人单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