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保留原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随着社会发展居民生活逐渐富裕,财富不断增加,很多老年人的财产特别是房产也在逐年增值,为了让自己的财富传承下去,也为了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不少人都有了提前订立遗嘱的需求。但是根据遗嘱形式的不同,这种“自由”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遗嘱自由同样受到严格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要件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前段时间,魏女士打来咨询电话,询问关于她家遗产继承的问题。
魏大爷和刘大妈共抚育子女四人。老夫妻两人在1991年单位房改时,使用工龄以及优惠政策将多年来家中一直居住的承租公房购买了下来,并登记在魏大爷的名下。
2002年,魏大爷因心梗突然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刘大妈便一直独居在此。2016年,刘大妈因病住院,家中虽有四个子女,可在病床前照顾的仅有小女儿一人。刘大妈感念小女儿的悉心照料和日夜陪伴,觉得自己也该为小女儿做点事情。于是,老人经过深思熟虑,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自己与老伴的房产去全部留给小女儿拥有。
2019年年初,刘大妈去世。在子女们协商继承的相关事宜时,小女儿拿出了刘大妈留下的遗嘱,而哥哥和姐姐却认为,该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父母留下来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听到哥哥和姐姐的意见后,魏女士急忙联系了“帮传承”的专业律师,想对自家的遗产分割问题给出专业的意见。
律师在了解了魏女士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公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七种遗嘱形式,在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况下,均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以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魏女士的母亲留下的是一份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三类人不能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魏女士的母亲,选择由邻居来担任见证人士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其遗嘱中涉及到处理了魏先生的遗产份额,因此存在部分遗嘱无效的情况。万一选了不符合资格的人来担任遗嘱见证人,将会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魏大爷去世时即已经发生一次继承,由于魏大爷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享有的该房屋一半份额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继承人分别是刘大妈和四名子女,每人分别继承房屋的十分之一,继承后刘大妈拥有房屋十分之六的份额,四个子女分别占十分之一份额。
其次,刘大妈的录像遗嘱有效,属于刘大妈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则其十分之六的份额均有遗嘱继承人家中小女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