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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侄子也能参与继承了?
作者:    访问次数:164    时间:2022/09/14

今天给大家讲一讲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男的才享有继承权,

 

所以不存在女儿就不能参与分家产。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6


继承权男女平等

 

虽然现在已经是2020年了,

但我真的相信,

还有不少人觉得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没份分家产的。


如果你在生活中真遇到这样的人,求求你顺手普个法吧...




其次,分家产之前要理清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我婚后挣了100万,然后见马克思去了,

 

100万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里面就有50万是我老婆的个人财产,这50万不用被众人瓜分,

 

剩余的50万才是我留下的遗产,

 

然后……老婆又可以对我留下的50万遗产分一份,

 

也就是说配偶可以分两次,第一次分一半,第二次按比例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3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后,继承是讲究顺位的,

 

详见《民法典》第1127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

 

这些都是跟自己最最最亲近的人,不解释。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把他们都放在第二顺位也是挺有道理的。

 

只要存在一个第一顺位人,那第二顺位人不管有多少,以及有多重要,那都没权参与继承。



而且注意啦,以上所有身份都不能做狭义理解,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举个例子,

 

渣男婚前一夜情生下的孩子,婚后出轨生的孩子,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就算没有血缘关系,收养的孩子,抚养的继子女,也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总之,不一定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才能参与继承

 



至于我为什么要备注一个(丧偶儿媳/女婿)呢,

 

是因为《民法典》第1129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负责任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实四舍五入就是亲子女啊。






那么,孙子孙女,侄子侄女也可以参与继承吗?

 

这就要提到“代位继承”的知识了,

 

比较专业,比较冷门。

 

按照《民法典》第1128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什么意思呢?

 

还是举例子来说明吧。

 

我家世代单传,父亲只生了我一个儿子,我也只生了一个儿子,我的儿子又只生了一个儿子。

 

然后,我的儿子比我先挂了,那么我的孙子(也可能是遗腹子)就能接替他老爸,成为代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主要指的是我的孙子孙女们,

 

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直系晚辈血亲要做狭义理解,

 

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主要指的是我的侄子侄女们,

 

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只要现实情况足够离奇,那继承关系真的可以搞得很复杂、很复杂。


如果你作为侄子,看到民法典颁布,也别高兴的太早,


因为你能够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


一、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世了,也就是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你的父母比死者还先挂掉,也就是开启代位继承模式。



当然,你也别想着杀害别人,那样会让你直接丧失继承权,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至于什么又是“转继承”呢?


就是我挂了之后,遗产还没分完,我儿子悲痛欲绝,也接着挂了,这时候我儿媳、孙子、配偶就能作为我儿子的配偶、子女、父母开始继承我儿子从我那应得的部分。


也就是第一轮继承还没结束,第二轮继承又开始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总而言之,代位继承重点在“”字,代替参加继承,

背景故事为:白发人送黑发人。

 

转继承重点在“”字,在第一次继承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二次继承,

背景故事为:祸不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