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讲一讲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男的才享有继承权,
所以不存在女儿就不能参与分家产。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虽然现在已经是2020年了,
但我真的相信,
还有不少人觉得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没份分家产的。
如果你在生活中真遇到这样的人,求求你顺手普个法吧...
其次,分家产之前要理清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我婚后挣了100万,然后见马克思去了,
这100万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里面就有50万是我老婆的个人财产,这50万不用被众人瓜分,
剩余的50万才是我留下的遗产,
然后……老婆又可以对我留下的50万遗产分一份,
也就是说配偶可以分两次,第一次分一半,第二次按比例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后,继承是讲究顺位的,
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
这些都是跟自己最最最亲近的人,不解释。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把他们都放在第二顺位也是挺有道理的。
只要存在一个第一顺位人,那第二顺位人不管有多少,以及有多重要,那都没权参与继承。
而且注意啦,以上所有身份都不能做狭义理解,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举个例子,
渣男婚前一夜情生下的孩子,婚后出轨生的孩子,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就算没有血缘关系,收养的孩子,抚养的继子女,也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总之,不一定是亲子女、亲父母、亲兄弟姐妹才能参与继承。
至于我为什么要备注一个(丧偶儿媳/女婿)呢,
是因为《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负责任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实四舍五入就是亲子女啊。
那么,孙子孙女,侄子侄女也可以参与继承吗?
这就要提到“代位继承”的知识了,
比较专业,比较冷门。
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什么意思呢?
还是举例子来说明吧。
我家世代单传,父亲只生了我一个儿子,我也只生了一个儿子,我的儿子又只生了一个儿子。
然后,我的儿子比我先挂了,那么我的孙子(也可能是遗腹子)就能接替他老爸,成为代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是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主要指的是我的孙子孙女们,
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直系晚辈血亲要做狭义理解,
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的子女,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主要指的是我的侄子侄女们,
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只要现实情况足够离奇,那继承关系真的可以搞得很复杂、很复杂。
如果你作为侄子,看到民法典颁布,也别高兴的太早,
因为你能够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
一、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世了,也就是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你的父母比死者还先挂掉,也就是开启代位继承模式。
当然,你也别想着杀害别人,那样会让你直接丧失继承权,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至于什么又是“转继承”呢?
就是我挂了之后,遗产还没分完,我儿子悲痛欲绝,也接着挂了,这时候我儿媳、孙子、配偶就能作为我儿子的配偶、子女、父母开始继承我儿子从我那应得的部分。
也就是第一轮继承还没结束,第二轮继承又开始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总而言之,代位继承重点在“代”字,代替参加继承,
背景故事为:白发人送黑发人。
转继承重点在“转”字,在第一次继承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二次继承,
背景故事为:祸不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