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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征税对离婚继承的影响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66    时间:2014/11/19
        近年来,因为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导致国家及北京、上海房地产政策变动频繁。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4号文),114号文的出台,主要针对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上的避税行为。比如,114号文出台之前,通过“假赠与”方式进行房地产买卖交易,可以避掉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交易市场“赠与”合同大量出现。而114号文出台后,虽然扼制了这种避税的恶意行为,但同时,也相当于对很多正常的赠与行为开征了税收。并且,由于114号文件的条文描述得不够详细,可能还会导致一些交税上的争议。这个文件虽然很多人没有阅读,但实际上对每一个人都有影响。
        一、继承、遗嘱、无偿赠与不动产,免营业税
        既然是赠与行为,自然不符合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即使税务机关认为交易行为涉嫌“假赠与、真买卖”,税务机关也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推测征收营业税,相关当事人只要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规定格式表格即可。这里提示,不管是办理继承、还是遗嘱、还是因婚姻关系变动引起房产归属变化、还是其他无偿赠与,相关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继承遗产要缴契税
        根据114号文的规定,以后无偿受赠不动产的,需要全额征收契约,目前税率为3%。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是,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从114号文件的规定看,今后不论是否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目前,房屋赠与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以一套现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子女继承免征契税,今后就得交纳3万元契税。因此,不免使人滋生我国已
开征“遗产税”之嫌,只是,这个“遗产税”,范围仅限不动产。
        三、受赠者再转让房产交税高、“不合算”
        根据114号文的规定,受赠者若以后再将受赠的房屋转让,需要再交5.5%的营业税和20%的所得税。
        对于计征营业税的时间,114号文分了两种方式:
        (1) 对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时间从赠与人取得房产时间起计算;
        (2) 对于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从受赠行为后新产证(完契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问为准。
        以上两个时间不同,后果可能截然不同。因为如果计征时间超过5年,是免营业税的。不足5年,需要缴纳5. 5%的营业税。以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营业税要缴5.5万元!
        而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不是营业税,而是个人所得税!根据114号文规定,受赠人取得不动产后再转让,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财产转让收入减去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常交易的卖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一房产原值一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关于住房装修费用,108号文件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力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而114号文件中,因受赠人取得房产系无偿,因此,不存在原值对价,因此,要扣减的金额只是一些税费。并且,114号文件中,对于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的具体含义尚未确定,实施起来难免发生争议。
        如果张三的父亲临死时留给唯一的继承人张四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张三再卖掉,或扣去3%约3万余元的合理费用后,计税基数将达90余万元,并且,不能按一般正常交易可以选择按1%-2%的房价征税,只能按20%计征,要收到18万元之多,再加上原来交的3万多元的契税,张三因继承综合交税至少要整个房产价值的20%!不可谓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