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46    时间:2014/11/19
        1.同一制
        即主张在涉外继承中,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目前,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同一制,但做法也不尽相同。在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的国家中,一般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由于各国法律对属人法规定的不同,所以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采用的是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而有的国家(如挪威、丹麦、巴西、秘鲁等)则采用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同一制的优点是方便、简捷,因只适用一个准据法而避免了很多麻烦;缺点是因为利益的抵触而使得执行上常有障碍,尤其是遗产中的不动产不在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时候,被继承人所在国的裁决往往不被遗产所在地国承认。
        2.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在涉外继承中对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加以区别,各自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采用区别制的国家,有的(如法国、美国、智利等)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有的(如玻利维亚、保加利亚等)则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承认,在于不动产价值较大,与所在地国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执行上较有保证。其不足表现在同一个继承关系往往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增加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这主要是由于继承制度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制度,从而决定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继承的具体内容是同财产密切相关,然而继承权的行使又与人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因此,继承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属性,而对于继承法究竟是财产法还是身份法,始终存在争议。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做法正是由于对继承这两重性质的侧重不同导致的,强调继承的财产法属性的国家采用区别制,强调身份法属性的国家会采用同一制。
        3.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原则
        这种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由于动产比例增大且日趋分散,它会给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难,故除乌拉圭等几个拉丁美洲国家外,不再被其他国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