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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公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69    时间:2014/11/19
        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涉外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涉外遗嘱人申请对其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遗产继承是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由公证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办理遗嘱公证,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稳定社会生活。
        在具体办理涉外遗嘱公证业务中,当事人应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应主要提交以下证件:(1)遗嘱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在华居留证等;(2)遗嘱处分的财产证明等。
        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审查时,应注重审查遗嘱人行为能力和遗嘱内容,须查清遗嘱人的真实身份、国籍、住所地、遗嘱人是否是本人,并依我国法律判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神志是否清醒、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主要就是涉外遗嘱方式问题。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是法律对遗嘱成立的外部方式提出的要求。遗嘱方式各国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各国民族习惯、风俗均有不同,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除我国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均无录音遗嘱,而有些英美法系国家无公证遗嘱,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无代书遗嘱。因此,办理涉外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须对遗嘱人本国法律有所了解,以免影响遗嘱的使用。国际上关于遗嘱方式的公约主要是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准据法公约》。依据该公约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者都应被认为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在内;(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