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执行遗嘱委托
作者:赵h化律师    访问次数:850    时间:2014/12/08
       一、执行遗嘱委托服务及意义
       1、执行遗嘱委托的含义。 
       执行遗嘱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委托。遗嘱的执行,其出发点在于谋求遗嘱上各种事务的便利,以表现遗嘱意志,按遗嘱处分遗产。遗嘱执行上的事务分为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物的交付、遗产的分割四大类。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参照法律办理清理遗产等事务。
       2、遗嘱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长期服务
       长期服务的内容:每周与遗嘱被继承人(执行遗嘱委托人)联系一次,确定遗嘱被继承人的生活状态;遗嘱被继承人每次有风险旅行告知,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每次旅行的车次、航次、船次、长途客运班次等;每三个月告知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详细资询;每三个月密封保存遗嘱被继承人(执行遗嘱委托人)财产情况资料;每年可修改、变更遗嘱、遗赠文书。
       3、律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仅与遗嘱被继承人(执行遗嘱委托人)进行联系,只有当有合理的怀疑时,可与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进行联系,但仅限于确认遗嘱被继承人的生存状态,在未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继承已经开始,不得向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及非依法定程序的任何第三人或组织介绍遗嘱及相关任何信息。,
       4、执行遗嘱的意义。
       谋求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便利。律师事务所根据遗嘱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律,对遗嘱人身后的财务加以整理、清理,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律师事务所在执行遗嘱上具有优势和方便:
       (1)律师事务所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2)律师事务所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3)律师事务所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4)律师事务所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5)律师事务所永久存立,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律师事务所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便于各方联系。
       减少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纠纷。律师事务所经营执行遗嘱委托业务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工作以遗嘱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与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都很少产生纠纷。
       执行遗嘱委托的意义还直接体现在实现该种委托的各种目的上,如不使遗嘱受到损害、不给受遗赠人增添任何负担、满足死者的子女们的特殊需要等。 遗嘱是财富的总账、是亲情的记录;律师为您进行遗嘱执行,也在始终关心着您的情况。
       二、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与终结
       1、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执行遗嘱委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委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委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委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
       执行遗嘱委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自行解除。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委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委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律师事务所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委托,委托就宣告终止。
       三、执行遗嘱委托的业务执行程序
       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收集遗产。律师事务所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委托业务,委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交付遗赠。
       分割遗产。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四、执行遗嘱委托的有关原则
       律师事务所办理执行遗嘱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委托与管理遗产委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委托契约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律师事务所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