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浪费之为非财产上损害
作者: 访问次数:146 时间:2021/03/08
一、非财产损害的意义
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始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慰抚金),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前已论及。因此非财产上损害与财产上损害如何区别,乃成为重要问题。通说认为财产上损害系指对于财产所加物质上的损害,又称为有形损害;非财产损害系指财产上损害以外的损害,又称为无形损害。德国通说认为损害得以金钱计算或衡量的,为财产上损害,反之,则为非财产上损害。判断标准着眼点略有不同,但结论多属一致,即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所致精神或肉体的痛苦,为非财产上损害,其因身体、健康被侵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或不能营业所减少的收入(所失利益,第二一六条),为财产上损害;侵害他人之物(例如古董或汽车)致其价值减少,为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因心爱之物被毁损,精神遭受痛苦,则为非财产上损害。
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所以特加限制,主要是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就被害人言:此种损害通常不若财产上损害重要,有无轻重,难以衡量;就加害人言:此种损害难以预见,责任不易限定;就法院言:此种损害,若皆许以金钱赔偿,诉讼群起,增加讼累,同时难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惟须注意的是,限制过于严格,亦非妥适。为此,实务上曾在若干案例类型(例如配偶之通奸,侵害隐私权)上,力求突破。司法业务研究会特别提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与“慰抚金”是否属相同的问题,并认为时间浪费,虽不得请求慰抚金,但属非财产上损害,仍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其目的当在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