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已经是当下很多朋友们都开始关注的事情,但是,由于很多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有的甚至已经行动不便无法自行书写,此时若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则需要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然而,法律上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是有明确要求的,若想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则必须满足法律上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条件。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张先生,他的岳父母离世,一家人为继承问题闹上法院,谁知就在开庭时,家中长兄拿出一份多年前老人留下的代书遗嘱。张先生认为,代书遗嘱具有瑕疵,谁料却屡屡屡败诉。眼看案件即将重审,他又该如何应对呢?BR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王佳律师将帮张先生解开关于遗嘱的困惑。
张先生的妻子家中共有姐弟六人,在父母去世后,原本属于父母的房产一直归家中长子居住使用,其余几个姐弟对此十分不满,在几经沟通无果后,将长子告上法庭。而在一审开庭时,长子突然拿出了一份父母多年前留下的代书遗嘱。
据张先生说,这份遗嘱书写于2010年,根据回忆,当时岳父岳母的四个外甥来家中探望老人,在外甥的劝说下,两位年岁已高的老人决定写一份东西提前处置自己的财产,避免百年后子女不和。
在这份代书遗嘱中写道,两位老人的房产留给长子,而长子要负责给他们养老送终。并且在这份代书遗嘱的最后,还留有“家庭所有子女都签字效”的一句话。张先生认为,老人的意思应该是,家中子女都签字这份遗嘱才生效,而实际上,除了长子以外,只有二姐和三姐在这份遗嘱中签了字。
值得一提的是,张先生的妻子便是家中的二姐,据他所说,当初妻子之所以在这份遗嘱上签字,是因为觉得这只是一个督促长子照顾父母的家庭协议。而这份代书遗嘱中的“遗嘱”二字,则是家中长子后来加上去的。同时张先生还指出,在这份遗嘱中,岳父的签字龙飞凤舞,很难辨认,而且遗嘱中的日期以及岳母的签字都是后来加上去的。
张先生眼中,对这份带有很多瑕疵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充满质疑。但一审判决出来后,张先生等人败诉。随后张先生上诉,结果又败诉,张先生继续到高院申诉,高院认为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认定,这才由二审法院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处于等候阶段,对于高院发回重审的情况,让张先生对自己的判断有了一些信心,但同时对于这份遗嘱也存在诸多疑惑,他不明白为什么之前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定遗嘱有效?那么这次重审自己的胜算又有多少呢?带着张先生的疑惑,让我们看看王佳律师如何回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出示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应为一份代书遗嘱,但是在老人签名以及日期等方面都存在瑕疵,然而王佳律师表示,这些瑕疵并不能直接导致该遗嘱无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遵循立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才是法律的本意。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能够认为这份遗嘱具有高度概然性,不会因遗嘱的瑕疵或者存在表意的歧义而轻易否定遗嘱效力。很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文字内容性质的认定,如果是一份遗嘱,则需要对其是否是一份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遗嘱进行认定。如果认为其实一份家庭协议,那么这份家庭协议目前看肯定是无效的。
任何一个法律文书的法律定性,不应该仅仅看它的名字而是要看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目前,这份遗嘱给人最直观的感受是家庭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和死因行为,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的这一刻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遗嘱中有一句“家庭所有子女都签字生效”,这句话一般出现在家庭协议中更为合适。遗嘱既注重形式又注重后果,而家庭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只关注最后的结果而不注重过程。
王佳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案子能发回重审,也是因为对文字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对于发回重审比较常见的形式,一般是出现了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有严重瑕疵的情况,才会发回重审。建议张先生在开庭的时候,从遗嘱的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入手,着重向法官阐明,这是一份存在瑕疵的代书遗嘱,当时的真是意思是达成一份家庭协议,这样一来,这份协议并没有实现全部家庭成员认可签字,因而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