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一位老人将300万元的房产赠与与自身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公证处的严格审核后,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生效了。这意味着,水果摊摊主此后要承担监护老人、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责任,老人则须将财产赠与水果摊摊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孤寡老人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的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遗赠人与扶养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慎之又慎,倘若稍不留心,就会遭遇法律问题,现实中就发生过被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不符合遗赠要件的真实案例。下面,笔者将遗赠扶养协议中不可不知的法律点整理出来,供读者参考。
解读一: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如养老院、慈善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等)。
《民法典》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生养死葬问题。
尽管《民法典》未对遗赠扶养协议形式有要求,但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笔者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便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遗赠人只能处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他人所有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遗赠财产进行处分。
解读二: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撤销?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作为扶养人,其权利义务包括:妥善照顾遗赠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赠人;不能随意中断对遗赠人的扶养行为;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征得遗赠人的同意,并妥善安排遗赠人的生活;在遗赠人死亡后,应妥善处理遗赠人的丧葬事宜;在遗赠人死亡后,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接受遗产。
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包括:遵守协议,不得违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赠财产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扶养人妥善护理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在选取扶养人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避免人财两空的不利后果。扶养人享有遗赠财产的前提是忠实、诚信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切莫存在投机侥幸心理。
解读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谁的效力优先?
遗赠扶养不同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它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解读四:遗赠扶养协议容易产生的争议点有哪些?
在遗赠扶养协议相关诉讼中,当事人的起诉理由主要在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扶养人无法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侵占遗赠人财产、遗赠人恶意处分约定财产、遗赠人另立遗嘱或与他人另立遗赠扶养协议等。同时,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是否“干净”也是需要先行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协议方的约定
1. 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建议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人有法定继承人的,建议以法定继承人作为监督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
3.扶养人有配偶的,建议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可以作为监督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
二、关于遗赠财产的约定
1.详细列明遗赠财产的范围及遗赠人出具的对每项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2.列举财产后,在末尾可注明:“如遗赠人去世时,遗赠财产权利或状态有变化的,以届时财产状况为准。财产灭失的,视为撤销此项赠与。”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财产权应为遗赠人已经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物权,如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应提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4.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财产的收益如何处分问题进行约定,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租金在协议签订后归谁所有。
三、关于遗赠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可约定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不得恶意处分或损毁财产,且未经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财产。同时,遗赠扶养协议应约定如因遗赠人恶意处分财产导致财产转移、损毁或灭失的,遗赠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可约定遗赠人不得针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财产另立遗嘱或与他人另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人的权利主要为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日起,有权受到扶养人在生养死葬等各方面的扶养,该部分可通过对扶养人的义务进行约定来体现。
4.因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合同,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条件,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然而,遗赠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通常年事已高甚至有健康问题,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逐步处于较弱势地位,为保障遗赠人的权益,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针对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侵占遗赠人财产等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约定遗赠人的任意解除权,以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对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的退还及补偿问题。
四、关于扶养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扶养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之日起,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等各方面的扶养义务。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应避免仅用生养死葬一词概括性地约定,而要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案,针对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日常照顾及陪伴(包括为遗赠人提供的生活水平要求)、经济供养、精神性扶养、突发疾病或意外后的处理方案等方面尽量作出周详的约定和对应的违约责任。
2.为避免扶养人因婚姻或其他共同生活者原因,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到扶养义务等现象,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接受遗赠人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应征得其配偶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同意。
3.为保障遗赠人在世时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内财产享有的权利,应约定在遗赠完成前,扶养人不得侵占、处分遗赠财产,同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4.遗赠人的任意解除权,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在遗赠人未履行协议义务时的单方解除权及对已经支付扶养费用的追偿等问题。
法律点: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仍有赡养义务
扶养人有法定继承人和法定扶养人,笔者建议在遗赠扶养协议开头写明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列出法定继承人,并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系与全部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后订立。
通常情况下,扶养人比遗赠人年龄更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健康状况也更好,但仍应考虑扶养人可能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赠扶养协议应对该种情况作出约定。
在拟定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根据当事人利益,对前述条款进行适当合理的增减。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最好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从而获得双重保障。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极易引起相关纠纷,为此笔者建议遗赠扶养协议另附一份风险提示,将相关问题明示,并请遗赠人与扶养人阅读和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遗赠以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