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对联系不上的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就不再立案,被确认违法
作者:    访问次数:118    时间:2022/03/03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荣**,职务:局长。

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3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不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2、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因生活所需,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云龙区某某餐饮店)经营的某某外卖点了一份北极贝刺身,后发现被举报人无法定的资质违法经营销售生食,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2021年6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我局在接到投诉当天到“云龙区某某餐饮”检查,该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在我局后期进一步处理中被举报人电话始终不接联系不上且店铺关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上报区局将“云龙区某某餐饮店”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云龙区人民政府作出《〔2021〕徐云行复第16号》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徐云市四监告[2021] 0XX-1号》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后,按决定书要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进行了重新办理。于8月17日作出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8月20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9月9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送达复议申请人,答复人已经履行了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云龙区某某餐饮店无法定的资质违法经营销售生食。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6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并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徐云行复第16号),决定:1、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2、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2021年5月14日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8XX-2号),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1]第5XX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制作《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告〔2021〕第09XX-2号),并于2021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身份证、微型餐饮备案公示卡、营业执照、某某外卖订单截屏、《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6号)及邮寄凭证、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徐云行复第16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8XX-2号)及邮寄凭证、《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及邮寄凭证、《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1〕第5XX号)及邮寄凭证、《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告〔2021〕第09XX-2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该举报案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徐云市监举结字〔2021〕5XX号)载明:“您投诉举报信反应的问题与事实相符,经本局现场核查:云龙区某某餐饮店销售‘北极贝’刺身,超出微型餐饮备案公示卡的经营范围,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某某外卖订单截屏等材料可以看出,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鉴于被申请人此后决定立案,于2021年9月28日重新制作了《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告〔2021〕第09XX-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现举报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徐云市四监告〔2021〕0XX-1号)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