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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去世,小13岁的“未婚夫”出来“抢遗产”
作者:    访问次数:104    时间:2022/03/06

李先生是家中独子,父亲早逝一直和母亲共同生活。在和刘女士喜结连理后,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小琪和小喜,祖孙三代和睦、温馨的小日子,让人羡慕不已。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李先生因病不幸离世,留下了深爱他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李先生去世后,刘女士独自一人扛起抚养两个孩子和照顾婆婆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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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李先生的母亲也因恶性肿瘤去世,刘女士本以为自己的两个孩子作为奶奶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奶奶的全部遗产。但就在办理继承的相关事宜时,刘女士发现,婆婆的财产竟被一名自称是其未婚夫的杨先生转移到了他的银行卡内。

发现问题之后,刘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返还遗产,但杨先生均以钱款系刘女士的婆婆生前自愿赠与为由拒绝归还。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作为小琪和小喜的法定代理人,将杨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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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律师在看到这则消息后表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被告杨先生承认遗产均在自己手里,但拒绝归还的理由是:刘女士的婆婆给自己写了多张字据,均表明自愿将钱款赠与杨先生用于理财。这才引发了杨先生转走财产的一幕。而杨先生拿出的字据中,多个签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并且书写的内容和签名的字迹也不一致,加之没有旁人见证,难以证明上述字条上的内容和签名是刘女士婆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婆婆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合法的遗产继承人,理应将遗产归还给法定继承人。

最终,刘女士顾念杨先生确实在婆婆重病期间照顾有加,并且参与了婆婆后事的筹办,为婆婆做出了一定贡献。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扣除杨先生为刘女士的婆婆看病花费的5万元,杨先生支付原告小琪和小喜共25万元。刘女士婆婆在杨先生处的其他财产,归杨先生所有。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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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不管有没有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参加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的时候是个死体,该保留份额则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孙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孙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