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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口头遗嘱竟让我可能丧失百万房产
作者:    访问次数:157    时间:2022/03/15

俞女士的爷爷和奶奶育有三儿三女,爷爷在1989年就已经去世,留下奶奶独自居住在位于天桥附近的四间私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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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的时候,国家对天桥地区进行拆迁,奶奶的四间平房也在被拆迁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奶奶的平房在拆迁后获得三套两居室的回迁安置房。

对于这次的回迁安置房,全家人一致同意,将三套两居室留给三个儿子一人一套。当时,大伯和二伯都各自买下并及时变更了分给自己的房产。而俞女士家则因为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迟迟没有完成过户。

多年后,奶奶曾向俞女士的父亲提出,想将目前一家人居住的这套两居室直接赠与给俞女士,父亲毫不犹豫便同意了奶奶的要求。

谁知在2004年,俞女士的父亲因公去世。眼看着家里的顶梁柱倒了,俞女士母女觉得生活压力一下子大了不少,希望照顾奶奶的重担可以三家共同分担。当时,大伯和二伯在与奶奶协商后表示,希望照顾奶奶的责任继续由俞女士母女承担,房子的继承还是按照当年的口头承诺来兑现,在奶奶百年之后房子由俞女士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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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俞女士母女和奶奶不管生活多么艰辛,都一直生活在一起。2020年2月,俞女士的奶奶因病去世,在奶奶去世后,俞女士准备按照曾经的约定过户房产时,大伯、二伯以及姑姑们竟然采取不理不睬的方式予以回复。

亲人的态度一下子让俞女士的内心充满忐忑,急寻“帮传承”的专业律师咨询,难道奶奶曾经的口头遗嘱无效吗?难道这套曾经答应留给俞女士的房子要跟大伯二伯和姑姑来共享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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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传承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继承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每一种遗嘱的形式,都有一定的法律要件。

根据俞女士的讲述,奶奶的心愿全部体现在口头遗嘱上,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奶奶的口头遗嘱很难被认定。毕竟口头遗嘱的形式极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故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帮传承的律师很遗憾的告知俞女士,奶奶的口头遗嘱实际上属于无效遗嘱,奶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很有可能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考虑到俞女士母女多年来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是主要的扶养人,会给与一定比例的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