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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和逻辑推理在关联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作者:    访问次数:102    时间:2023/01/17

一、案情[1]


原告:黄金章、简玉燕。被告:罗开娣。黄金章与简玉燕原系夫妻。2012年下半年,简玉燕与罗开娣的弟弟罗招先关系密切,互相以家人相待。罗开娣之夫袁洪才于2012年9月5日,通过罗招先向简玉燕转账70万元。


2012年9月13日,简玉燕从房产中介处获知肖麦秋、肖世华要出售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的房产,到现场看房后表示满意,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9月18日,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简玉燕委托其亲戚简斌为代表,与肖麦秋、肖世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约,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67.5万元。之后,简斌让罗开娣在该买卖合同落款乙方处补签名字。合同签订后,简斌依约分几次向肖麦秋支付了购房款。2012年10月18日,案涉房屋登记在罗开娣名下。案涉房产的钥匙,房产的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发票等资料均由简玉燕保管和持有,房产亦交由其夫黄金章管理和出租。


2012年12月7日,简玉燕与黄金章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未涉及案涉房屋。2013年4月17日,案外人陈丁铭向列西农商行贷款,在简玉燕的协调下,罗开娣、袁洪才以案涉房产提供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因陈丁铭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未履行法院对贷款偿还的调解协议,列西农商行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产在被执行范围内。


针对案涉的房产,曾发生过与本案有关联的诉讼。2017年6月2日,罗开娣以黄金章为被告,以简玉燕及房屋承租人蔡鸿萍为第三人,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一审合议庭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证实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系简玉燕,罗开娣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以(2017)闽0402民初1547号判决(以下简称民初1547号判决)驳回罗开娣的诉讼请求。罗开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17)闽04民终1402号判决(以下简称民终14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黄金章、简玉燕向三明市梅列区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案涉房产为黄金章、简玉燕所有;二、罗开娣应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二、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金章、简玉燕的诉讼请求。


黄金章、简玉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简玉燕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简斌向肖麦秋、肖世华共计支付购房款67.5万元。二审经质证,对此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黄金章、简玉燕对案涉房产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三、驳回黄金章、简玉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针对本案讼争的房产,2017年和2019年发生了两次诉讼。由于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基本相同,标的物完全相同,因此这样的诉讼可以称之为关联诉讼,相关的两个案件称之为关联案件。


(一)关联案件中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查确认物权登记的约束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设权效力和证权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的当然证据。在发生物权争议时,审查物权登记和权属证书资料,是认定物权归属的首选证明方法。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物权登记也是如此。


诚信原则既是民法总则第七条所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确定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中所作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正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讼争的房产权利人登记为罗开娣,但黄金章、简玉燕主张他们是该房产真实的权利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此争议,人民法院不应仅仅形式审查物权登记情况,简单认定物权登记的约束力,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购房过程、付款情况、登记情况到房屋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以正确认定讼争房产的物权归属。而与本案关联的民初1547号判决和民终1402号判决,正是遵循此原则所作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对既判力的遵守。[2]既判力是生效判决对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产生的约束力,也是生效判决对事实认定所产生的证明力。既判力有着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前者是既判力的对事范围,后者是既判力的对人范围。[3]本案关联的民初1547号判决和民终1402号判决所产生的既判力,在对事方面,是对讼争房产物权归属所产生的约束力;在对人方面,是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所产生的约束力。在没有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关联的民初1547号判决和民终1402号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与上述判决相冲突的主张,显然有违诚信原则,不应该得到支持。


(二)关联案件中对证据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审核判断


本案中,对于谁是争议房产的权利人,罗开娣以房产登记为证据,金章、简玉燕以支付购房款和管理房产为证据,各自证明了自己主张,但是各自的证明尚不能达到充分圆满和排他的程度。针对这种情形,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法院提出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判断证据的规则。


认定案涉房产归属事实时,合议庭根据上述规定,借助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了以下几个层次的逻辑推理:[4]


推理之一:一般情形下,房产是普通购房者的巨额财产,购买前都会十分慎重地实地选看,并与出售者协商价格。本案中,选看房产、与出售者协商价格的是简玉燕;而房产记名人罗开娣只是事后在合同上签名,并未参与此前的购房活动。结论:在此购房环节,符合房产所有人行为特征的是简玉燕,而不是罗开娣。


推理之二:一般情形下,在保管房产交易资料、产权证书和管理使用房产等环节行使房产所有权的人,应该是事实上的房产所有人。本案中,简玉燕、黄金章在上述环节中事实上行使了房产所有权;而罗开娣在2017年诉讼之前的5年时间里,对此不持异议。结论:简玉燕、黄金章的行为与事实上的房产所有人的特征相符合。


推理之三:一般情形下,购买房产的付款义务人应该是购房者。本案中,售房者证明付款的直接义务人是简玉燕所委托的简斌;而罗开娣之夫袁洪才通过罗招先转给简玉燕的70万元,从时间上和用途上无法排他地证明是用于支付购房款。结论:简玉燕对出售者的付款行为符合购房人的特征。


推理之四:一般情形下,对于房产这种巨额财产,所有人不大可能为不认识的人提供担保。本案中,罗开娣与其夫袁洪才对案涉房产的被担保人陈丁铭并不认识,而简玉燕、黄金章与陈丁铭熟悉。结论:从以案涉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看,简玉燕、黄金章更符合房产所有人的特征。


推理之五:社会现实中,有的夫妻双方在闹离婚期间,有可能隐瞒财产情况,甚至将财产进行转移。本案中,简玉燕解释,在购买案涉房产时,她正在与黄金章协商离婚,因此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当时关系密切的罗招先之姐罗开娣名下;在离婚登记时,也未将案涉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结论:简玉燕的解释,可以自圆其说,与离婚的时间基本吻合。


推理之六:大前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和《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小前提,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生效的民初1547号判决和民终1402号判决认定为简玉燕所有,而罗开娣对此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推翻。结论:简玉燕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无须举证证明。


根据以上推理所得的结论,从选房看房、签订协议、支付价款、保管交易资料、房产权属证书到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收益、为他人提供担保,黄金章、简玉燕的行为,更符合日常生活中房产所有人的行为特征。据此,二审合议庭采纳了关联案件对事实的认定结论,支持了黄金章、简玉燕对案涉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主张。


(三)关联案件中对实体裁判处理不统一时,应本着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统一性的原则予以纠正


同案不同判,或者说类案不作类似处理,一直是一个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也是一个影响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力量缘于权威,源自公正。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取决于法律的公正。制定法律要公正,实施法律特别是司法也要公正。而司法公正源自司法的个案公正和类案适法统一。这是法律有权威、被信仰,法治被崇尚的重要前提。”[5]因此,最高法院先后在第四个和第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强调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在关联案件中更易被发现,更易引发争议,也更易成为热点。”[6]本案审理的正是关联案件,也存在同案是否同判的问题。


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之前,罗开娣曾就本案讼争的房产,以黄金章为被告、以简玉燕及蔡鸿萍为第三人,于2017年6月2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在所作的民初1547号判决中认定:根据相关证据可证实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系简玉燕。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罗开娣的诉讼请求。罗开娣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的民终1402号判决维持了原判。而本案与上述生效判决是相关联的两个案件。本案一审中,在罗开娣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作出与关联的民初1547号判决和民终1402号判决相反的判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很大可能是,其中一案甚至多案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问题。当然,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或者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同类案件对事实的认定,另当别论。同类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结论迥然相异,其社会影响必然是负面的。本案审理中,一审判决在认定证据上不符合逻辑推理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导致裁判结果与关联案件不同一,既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性,也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纠正,支持黄金章、简玉燕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个案公正,也维护司法统一性和人民法院裁判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