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作者: 访问次数:144 时间:2021/02/27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受到宪法、刑法和民法的保护。民法上的保护手段有三
种: (一)物上请求权
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除去之(第六七六条)o物上请求权的成立不以侵害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其请求权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一二五条)。不动产物权已登记时,不适用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大法官会议第一0七号、第一六四号解释)o
(二)侵权行为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回复原状,或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的价额(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二一三条、第一九六条)o
(三)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第一七九条)。物权系属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法律将物的支配内容,归于权利人享有,例如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使用、收益和处分。违反此项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当然致他人受损害,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学说上称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其主要案例类型有三:O出卖他人之物:例如甲将乙寄托的名画,让售于丙。在此情形,丙为恶意时,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乙得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丙为善意而取得该画所有权时,乙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甲请求返还出售该画所得的利益(价金)。0出租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而获得租金,亦构成不当得利。租赁关系消灭后,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擅自出租他人,收取租金时,亦同。O使用他人之物:例如擅自在他人墙壁悬挂广告、占住他人房屋、使用他人汽车或租赁关系消灭后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仍继续使用时,均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应归属他人的利益,须偿还使用该物交易上通常应支付的对价。至于物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是否有使用该物的计划,是否c不能使用而受有损害,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