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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的其他法益理论
作者:    访问次数:125    时间:2021/05/20
   战后的Mez舻r在1949年的《刑法教科书》第3版序言中说,他在该教科书中进一步展开了法益理沧。那么,他是如何进一步展开的呢?他指出,法益(保护客体)不是指像行为客体那样的外界
具体现象,而是一种思维上的形象,是作为最简洁的形式的、受保护的财所内含的客观价值,或对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内容在思维中进行的总括,法益具体说明了它对作为直接承受者的个人及法共同体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此,不能否定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他认为,刑法中的各构成要件的法益,不仅是个人的财,也是法共同体的财,是“法的财”,这正是法益的本质。所以,所有法益的总和就意味着是法秩序的整体,但在与各个构成部分的关系上,法益最简洁地表明了最具有实践性的各个刑罚规定的目的。关于法益的具体内容,Mezger还指出,不仅行为的特别手段、特别样态等也可能成为法益,而且“人的”关系的纯洁性也可以成为法益。
    Welzel在战后对法益概念本身没有作更多的论述,只不过在战后的教科书中由原来避而不谈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的区别转向承认二者的区别,但他又认为一些犯罪的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是同一的,如杀人罪的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都是生命。
    如果说Mezger写Welzel在战后只是确认_r各自在战前提出的法益论,那么T.Ceiger的法益理论则是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展开的。他在1947年出版了《法社会学的预备的研究》一书,该书于60年代被收入到一套丛书中,直至现在仍然被视为法理学的基本文献。Ceiyr明确否定了作为一般法理论上的概念的“法益”的前实定性段其自然法的构成,并且强调了法益与事实的利益的严格区别:
    (e:ger对从自然法观念引申而来的利益保护说进行了批判j他指出,自然法的观念认为在安定法之前便存在法的利益,导致法的利益并不依存于法,这是没有道理的二即自然法理论认为,“需要
保护性”(dit SchuUwiirdigkeit)的概念是指,依据客观的、普遍的尺度(止是所谓自然的权利),按照神的意志,预定一定的事实上的利益应当由实定法加以保护、保障。但这是门然法学家们的空想,现在的社会学者对这种空想世界进行了诸多批判,而认为在实定法秩序之前并不存在法的利益,权利只不过是由实定法秩序所确保的有利地位。当然,Cciger只是否定了实定法秩序在选择利益时的自然法的或者客观的、普遍的R度,而没有否认人的事实的乃至自然的利益本身。他指出,安定法秩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并且是在被详细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通过制裁的戚慑,防止那些阻碍
他人实现利益的特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此限度内,利益的内容就成为法益,成为实定法秩序的对象,白然的利益就成为法所保护的利益。
    Geiger昀法益论虽然并没有多少新意,但他提出了法律对社会成员的事实上的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