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法益侵害说与刑法机能(五)
作者:    访问次数:128    时间:2021/06/07
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足善的。”换言之,法律关注的是外在性,道德关注的是内在性。当然,法律也关注内在性,道德也关注外在性,但从总体上来说,上述区别还是成立的。道德
的内在性决定了以道德为指导的解释论,必然过于重视行为人的内心,从而主要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处罚根据。例如,前述伪证罪中的“虚假”证明,规范违反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伪证的故意,那么,其违反记忆的证明就是虚假证叫,即使违反记忆的证明刚好符合客观事实,也是虚假证明。再如,根据规范违反说,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因此,只要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使客观行为没有导致结果的危险,也应当以未遂犯处罚。又如,根据规范违反说,只要行为人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即使结果发生了,也应当以中止犯论处。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都说明,即使刑法将道德范围明确化了,但只要认为刑法是以道德为根据制定的,就必然导致在解释上以道德为根据,从而导致主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