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的天下
作者: 访问次数:137 时间:2021/08/08
上一篇,我们主要聊了法律在统治方式中的地位。开篇题目叫作:“一种工具论”。的确,中国法学的理论,不论“道统正宗”的,还是旁门左道直至“邪门歪道儿”的,都首先喜欢从工具的角度谈论这个问题。法律,我们已经说过,应该做些宽泛甚至潇洒的解释,将它最好看作包含了“礼制”之类的社会其他习俗规矩,不仅仅是国家法律。因为,中国的语境是独特的,“礼刑既杂,政法归一”(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一编总论-第四章中国法制之量的问题》),而且人们使用“法”字也是多变的,“家法”、“宗法”、“族法”、“习惯法”…等等;无一不是时常出现在人们的言谈话语之中。硬给“法律”一词定个内涵,说它只是国家法律的别名,是种过时的本质主义了。“法律”这字儿,像其他各个字儿一样,有个语境的问题,在不同地方总会有个不同的意思,对它“宽宏大量”一些,便可使我们看到更多的“语词用法”,以及语词用法背后的观念企图,从而更加丰富多彩地观察众多中国人心目中的“中国法律”的现实(见前第9小节)。这样讲来,大致可划人法律家族的各类规矩,只要被中国法学谈论了,那么自然首先就都被赋予了“工具”的涵义。
不过,既然是一种“工具”,也就有个“目的”放在那里。工具总是拿来为远方的一个东西“服务”的。有了这个前提,就该看看中国法学各类理论心目中的“远方东西”。